日期:2020-07-16
一、FATF第四轮互评估
(一)互评估介绍
FATF的互评估(Mutual Evaluation),是指FATF每隔几年会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评估每一个成员国家或地区关于新的反洗钱标准的落实情况,其结果对一国参与全球政治经济合作和治理至关重要。此外,互评估结论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对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执行、全球税收透明度论坛同行评议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如此,该结论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部门评估规划的构成部分,是衡量一国金融稳定程度的重要指标。
(二)评估标准
用于此次评估的 FATF 新标准共计 40 条,包括“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政策和协调”、“洗钱犯罪与财产没收”、“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预防措施”、“透明度、法人和法人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主管部门的职权和其他制度性措施”以及“国际合作”七个方面,不仅延用了 往年FATF指引和研究报告中较为成熟的内容,而且融合了联合国及埃格蒙特集团等国际组织发布的有关公约和标准。
(三)互评估进程
截至2019年9月,FATF第四轮互评估已讨论通过了56个国家或地区的评估报告,其中只有意大利、瑞典和西班牙等少部分国家直接进入常规后续进程,而伊朗等国家继续列入高风险国家。我国FATF评估于2018年6月正式开始,现已完成现场评估过程。鉴于我国致力于反洗钱工作的大量努力与成果,后续结果不会是反洗钱工作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根据FATF标准指导,不断完善我国反洗钱工作将是一项长期且大有裨益的工作。
二、FATF第四轮互评估对我国的评价
(一)有效性评价
FATF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了对我国第四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体系的有效性和合规性报告。有效性评估标准设定了11 个子目标,包括内部协调、监管、金融制裁等,评价结果划分为高、较高、中、低四个等级,以衡量反洗钱措施的实施效果。(见表1)
我国在此次有效性评估中,3项为较高,4项为中,4项为低,无高等级项。鉴于FATF组织对于评估工作的高标准要求,报告充分肯定了我国近些年在反洗钱工作中所取得的积极进展,但从结果可以看出,在反洗钱有效性方面,我国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表1:中国有效性评估11个子目标评级结论
有效性目标  | 评级结论  | 
风险、政策与协调  | 较高  | 
国际合作  | 中  | 
监管  | 中  | 
防范措施  | 低  | 
法人  | 低  | 
金融情报  | 中  | 
反洗钱侦查和起诉  | 中  | 
没收  | 较高  | 
反恐怖融资侦查和起诉  | 较高  | 
反恐怖融资的预防措施和金融制裁  | 低  | 
PF金融制裁  | 低  | 
我国反洗钱有效性目标表现较好的地方在于:(1)在2018年正式确定了识别和评估反洗钱/反恐融资风险的程序,对于风险识别能力加强,政策逐步完善;(2)利用相关政策和法律,以刑事和行政诉讼的手段追缴犯罪所得的工作取得良好成效;(3)通过预防和破坏恐怖组织活动降低恐怖主义风险,从而有效打击了境内的恐怖融资活动。数据来源:《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
虽然反洗钱有效性工作取得一些阶段性成果,但是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主要包括:(1)金融机构对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的风险没有充分的了解,且对于洗钱威胁的识别能力较差;(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实行的业务规则较为薄弱,无法有效防止滥用法人地位洗钱现象的发生;(3)全面实施的与贸易便利化有关的定向金融制裁存在缺少禁令、覆盖范围不全和执行力不强的缺陷;(4)没有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来处理与反恐融资有关的金融制裁。
(二)合规性评价
FATF 合规性评估关注该国对 FATF40 项标准的遵循情况,根据遵循情况分为“合规”(C,完全遵守)、“大致合规”(LC,存在少量缺陷,大部分能够完全遵守)、“部分合规”(PC,存在严重缺陷,绝大部分未得以遵守)和“不合规”(NC,因国家结构、法律或机制缺陷,全部或部分要求不适用)四个等级(见表2)。
表2:我国技术合规评估40项标准评估结论
标准  | 评估  | 标准  | 评估  | ||
标准1  | 风险为本方法  | LC  | 标准21  | 泄密与保密  | LC  | 
标准2  | 国家层面合作与协调  | C  | 标准22  | 特定非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  | NC  | 
标椎3  | 洗钱犯罪  | PC  | 标椎23  | 特定非金融行业:其他措施  | NC  | 
标准4  | 没收与临时措施  | C  | 标准24  | 透明度和法人收益所有权  | NC  | 
标准5  | 恐怖融资犯罪  | LC  | 标准25  | 透明度和法人安排所有权  | NC  | 
标椎6  | 与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的定向金融制裁  | PC  | 标椎26  | 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 PC  | 
标椎7  | 与扩散融资相关的定向金融制裁  | NC  | 标椎27  | 监管机构的权利  | LC  | 
标准8  | 非盈利性组织  | PC  | 标准28  | 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  | NC  | 
标准9  | 金融机构保密  | C  | 标准29  | 金融情报中心  | PC  | 
标准10  | 客户尽职调查  | LC  | 标准30  | 执法调查部门职责  | C  | 
标准11  | 纪录保存  | C  | 标准31  | 执法调查部门权利  | C  | 
标准12  | 政治公众人物  | PC  | 标准32  | 现金跨境运送  | LC  | 
标准13  | 代理行  | LC  | 标准33  | 数据统计  | LC  | 
标准14  | 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  | LC  | 标准34  | 指引反馈  | PC  | 
标准15  | 新技术  | PC  | 标准35  | 处罚  | PC  | 
标注16  | 电汇  | PC  | 标注36  | 国际公司  | LC  | 
标准17  | 依托第三方尽职调查  | LC  | 标准37  | 双边司法协助  | LC  | 
标准18  | 内部控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 PC  | 标准38  | 冻结和没收  | PC  | 
标准19  | 高风险国家  | C  | 标准39  | 引渡  | LC  | 
标准20  | 可以交易报告  | LC  | 标准40  | 其他形式国际合作  | LC  | 
数据来源:《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
我国在40项FATF标准合规性评估中有7项合规、15项大致合规、12项部分合规以及6项不合规,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一般水平。
一些合规性评估标准上表现良好,主要体现在:(1)执法机构和检察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程度显著提高;(2)在原先的法律框架下,补充关于没收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所得的相关条款;(3)金融机构保密法能够适应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的要求,保证监管机构能通过合理手段获取信息;(4)记录保存工作趋于完善,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完善了交易记录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5)充分关注不适用(或不充分适用)于FATF建议的国家的商业活动及交易,并且对于这些国家设立了防范措施;(6)执法和调查机关全面开展关于反洗钱、上游犯罪和反恐融资的调查;(7)赋予了执法和调查机关更为广泛的权利(取得授权后使用)。
有部分标准存在缺陷未完全遵守规范,主要体现在:(1)我国没有一个风险监测机制来解决行业内的反恐融资风险,也没有针对反恐融资滥用风险开展外联活动;(2)在客户尽职调查时,对于客户识别和记录保存要求非常有限;(3)DNFBP的其他措施没有要求报告可疑交易,也没有要求特别注意涉及不(或不充分)适用FATF所建议的国家或境内人员的商业关系和交易;(4)在法人的透明度和收益权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确保及时获取关于控制法人的准确信息,以及保证无记名股票不会被ML滥用;(5)《信托法》所设立的民事信托没有对于法律透明度和收益所有权做进一步的说明;(6)对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的预防措施未涵盖很多非金融业务部门(尤其是房地产部门)。
三、FATF第四轮互评估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FATF对我国将来的反洗钱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我国应该拓展评估信息来源,包括健全金融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